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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 1996-01-1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规划国上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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