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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02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 2002-08-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2]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促进评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现就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评估报告确认批复,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其中由省政府决定需要核准的涉及国有资产行业重组、省属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等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各省辖市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范围,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 
  (二)除核准制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属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子公司以下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资产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数量大、户数多的,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各省辖市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加大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力度 
  资产评估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影响国有权益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独立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省财政厅要抓紧完善资产评估的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抽查工作。受理备案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等部门在办理企业改制经济行为的审批或工商登记时应检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各省辖市要尽快制订本市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配套办法,做好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衔接工作。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对利用评估活动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纠正。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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