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8 生效日期: 1996-01-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改革开放16年来,我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13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外销比例出口产品,有的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搞假合资、合作,有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亏损,有的企业为避税做假帐、搞假亏,还有的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等等。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进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的检查的通知》(外经贸资三函字(1995)第39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组成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 检查对象:主要是1994年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对1995年批准成立、按规定须参加1995年工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投产开业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请外商投资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全国性检查,按外经贸部统一制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连同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足以证明中外方出资的凭证,报市外资办、工商局联合检查办公室,接受检查,以保证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对检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批准证书。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已缴清出资,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企业依法经营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如期缴清出资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一)对已投产(营业)和已开工在建企业,中外投资各方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的,由市外资办、工商局发出限期(三个月)缴清出资通知书,到期缴清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到期仍未缴清但有正当理由的,由企业写出详情报告并明确缴清期限,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换发批准证书;逾期不缴清,企业虽有报告但无正当理由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
  (二)对合营企业一方已缴清或基本缴清出资,另一方超过出资期限仍未缴清或大部分未缴清的,除守约方决定中止合营企业或选择新的合营方外,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三)对中外投资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假合营及“三无”(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企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
四、 时间安排:1996年1月份起,工商局在发放工商年检资料时,将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调查表等资料同时发给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于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填报。1994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换证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1995年批准设立的企业,换证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10月1日起,全部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批准证书。
  这次全国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执行情况检查,是结合换发新的批准证书进行的,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及各外商投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