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一[1998]43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9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 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营业税超税负返还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文件。
  1.对申请办理1998年超税负退税的企业,各地税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将检查情况附报批材料中)后再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2.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前四年度返还情况。
  3.1998年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
  4.1998年的上报市局审批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逾期将不予 办理。(按市局办公室要求所有上报材料要用统一的16K纸)。

  二、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形成 书面材料,并统计五年返还税款总额,于1999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市局将在6月份开展返还工作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国税发[1998]92号)(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