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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8 生效日期: 1997-12-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计[1997]2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1998年国家预算科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税收会计统 计报表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对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体系及其有关指标口径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了必要调整,现通知如下:
  1998年税收统计报表共14种,其中:会计月报表6种,统计月报表6 种,年报表2种。表式和指标口径在1997年报表体系的基础上,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在《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将原“一、工商税收合计”、“二、企业所得税合计”二个大类项目合并为“一、税收合计”项目,其下各税种按1998年国家预算科目中的排列顺序设置;将原“三、其他收入”项目改为“二、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以集中反映除税收以外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的各种附加收入、费用收入等。
  上列各表“税收合计”均反映由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入库的工商税收和企业所 得税之和,其数据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相关数据的对等关系是:
  (一)《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应征税金累 计”栏税收合计,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之和;2.“欠款税金期末余额”栏税收合计,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待征工商税收”、“特征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之和;3.“在途税金期末余额”栏“税收合计”加上“其他收入合计”,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在途税金”期末余额;4.“应征税金合计”、“欠款税金期末余额”栏的“应征其它收入”和“待征其它收入”对应一致。
  (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一、税收合计”,应等于《税收 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之和;2.“二、其它收入合计”,应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入库其它收入”对应一致。
  (三)《减少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税收合计”加上“其他收入合计”, 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减免税金”期末余额。
  (四)《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出口退税”、“提退代征、代扣手续 费”、“其它退税”三栏之和,应等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提退税金”期末余额。
  (五)《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总表》合计数,应等于《税收资金 平衡月报表》中“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之和。

  二、为了使各级地税部门了解全口径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体系,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保留了国税部门组织的收入项目。

  三、改变多年来税收入库报表完全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项”设置报表(指标)项目的办法,兼顾需要与可能,在基本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对报表项目适当进行简化。调整后的《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按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款”级科目设置较详细的项目外,其他各税种一般只设一个税收项目。
  199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主要指标口径如下:
  (一)本表“增值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二)本表“消费税”项目,为中央固定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三)本表“营业税”项目,反映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营业税和税务 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营业税退税,本项目不反映和抵减。
  1.“铁路营业税”项目反映铁道部在中央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 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2.“金融保险营业税”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 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对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由国税局填报;“地方”栏反映对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地方固定收入。
  3.“其他营业税”项目对除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一般营业税和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四)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入库的全 部企业所得税。
  1.表内“国有企业”项目反映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2.表内“集体企业”项目反映对集体金融保险企业和一般集体企业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
  3.表内“股份制企业”项目反映对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一般中央股份制 企业、一般地方联营企业、一般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4.表内“联营企业”项目反映对联营金融保险企业、一般中央联营企业、 一般地方联营企业、一般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5.表内“私营企业”项目反映对私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6.以上各项目均不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罚款收入集中反映在“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五)本表“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为地方固定收入, 由国税局填报。
  (六)本表“6.个人所得税”项目至“16.筵席税”项目均包括对各税 种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七)本表“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下的“3.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项目、“ 4.两金清欠收入”项目由国税局填报。

  四、修订《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总表》表式,在报表中增加一栏“附列资料:农村税收”,以总括反映农村税收的分税种情况。同时,取消《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五、取消《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课税数量一栏。

  六、调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统计口径:本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国内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表的统计范围。

  七、关于税收会统报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编报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金额单位:各市地上报省局的报 表金额单位为“千元”,市地级及以下各编报机关报表金额单位为元(列至“角分”)。
  (二)1998年税收会计报表继续采用CCRS软件编报(表式及参数文件 见附件)。月报软盘传输时间为月后10-11日,各类月报表的打印件均应在12日以前报送省局,省局按收到日期进行考核。
  (三)各级计会部门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 逐笔更正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请各市地抓紧对下布置,以保证我省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上报。

附件: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划转入库有关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 (97)鲁地税计函字5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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