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抚政发[1989]7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第一方针,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落实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的否决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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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否决权是指质量指标对企业和职工劳动效果评价和利益分配上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 凡本市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均应根据技术标准、质量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 质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重点产品质量计划指标;
(二)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三)标准、商检、卫生和劳动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四)各级优质产品复查和抽查结果;
(五)出口商品检验结果;
(六)各级质量管理奖复查评审结果;
(七)列入计划的大中型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结果;
(八)出厂的不合格产品或用户反映强烈并经有关部门确认质量低劣的产品;
(九)因返包、退索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国内外用户反映强烈的产品;
(十)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的重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 所有企业必须制定并完善质量指标计划。上级部门下达的质量指标计划由下达部门考核。
第六条 质量考核内容的(一)至(七)项,执行部门应将结果抄送(报)市计委;(八)至(十)项的结果,市属以上企业(包括驻抚部、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县(区)属企业报县(区)计经委。
第七条 对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指标,月、季没有达到计划要求的,由下达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行使质量否决权;年度质量指标没完成计划的,按考核项数分别扣罚该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际发生奖金总额计算)。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除按各级抽查规定的原则处理外,还要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按月产值比例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扣罚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合格品当月产值年度核定奖金总额
扣罚金额=────────×────────
全厂当月总产值12
经整顿复查,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停产整顿,并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扣罚企业当月奖金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增加一倍。
第九条 各级优质产品复查、抽查结果低于原评优时水平,除按各级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处理外,并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扣罚厂长三个月奖金和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复查、抽查结果降为不合格品的,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扣罚厂长月份奖金,直至恢复原水平为止;各级优质产品被吊销证书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一年,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出口商品检验结果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扣罚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扣罚厂长当月奖金和工资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批量不合格产品及经有关部门确认产品质量低劣,企业必须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产品不准出厂,并扣罚该企业年度核定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经整顿仍无力扭抟局面,追究厂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获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经复查评审,被取消市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半年奖金,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由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取消国家、部或省质量管理奖企业资格的,扣罚厂长一年奖金,全年下浮一级工资,并追究厂长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经评审验收不合格的,扣罚厂长全年奖金,全年度下浮一级工资,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至十。
第十四条 按质量考核内容受扣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不得授予厂长任何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隐瞒实情、谎报质量情况的企业,对厂长从重处理,并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质量否决内容中几项扣罚的,按处罚最重的处理。扣罚款的审核和催缴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对市、县(区)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监督检验部门,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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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受罚项目有争议时,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县(区)计委申诉,经各级计委组织协调不成时,由有关权威部门仲裁。
第十九条 各级计委根据各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考核结果及上级有关文件,发出罚款通知。市属以上企业将扣罚款上缴市财政局,作为市属以上企业的质量奖励专项基金。县(区)属企业将扣罚款上缴县(区)财政局,作为县(区)属企业质量奖励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质量奖励专项基金,全部由两级计委负责支配。只能用于奖励在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政策由市计委根据当年情况另行制定。对获优质产品、质量管理奖企业职工的奖励,仍按抚经质发〔1989〕7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定,严格对所属企业进行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否决权。企业内部实施质量否决权,可适当增加考核内容,对产品质量、工序质量、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质量否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