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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0 生效日期: 1995-12-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558号

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农银发字(95)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995年12月1日·深信联财字(95)第045号
各二级联社、信用社:
  现将深农银发字(95)第10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报告市联社。
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1995年11月27日·深农银发字(95)第10号
市联社: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财务的依法管理,规范经济核算行为,确保上缴国家的税金稳定增长,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行以粤农银发(1994)15号文转发,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方面新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以下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本及其它财务支出的核算和管理
  (一)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提的应付利息,纳入表内科目核算。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时间及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深信联财字(94)第008号文转发)。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与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余额之间的比例(不含保值贴补息)原则上应达到10%,但不得低于5%;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超过15%的信用社,其应付利息的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上述“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是指: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未按季结息的拆入、调入资金。应付保值贴补息以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乘以国家公布的12月份保值贴补率进行计提,在应付利息科目设专户核算。
  (二)为严格执行金融利率政策,规范股金的管理行为,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名义吸纳保息分红的股金。基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1993年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吸纳的保息分红的股金,仍继续按照原与投资者签订的受益合约支付股息和红利。
  (三)对协助信用社开展业务的社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和股东的特殊奖励,按财务收入的3%以内控制使用,在营业费用科目的“董事会费”帐户列支。
  (四)为增强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从事投资业务的信用社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在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此项准备金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的“投资损失”帐户列支。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帐面余额最高为上年末投资余额1%,在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1%以前,每年可按3%的提取,当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五)信用社用于核销过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坏帐损失”帐户列支。
  (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业务收入总额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用于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交际费用。
  (七)待业保险金按信用社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八)信用社向上级行主管部门上缴的信用合作管理费和系统内统筹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各按财务收入的1.5%在成本列支提取。实行系统内退休人员统筹基金的信用社,不能重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退休基金。信用社提取的信用合作管理费和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上缴各级行主管部门的比例和使用范围,按市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信用社。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的计提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基数、当年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和允许单列成本的工资)提取。
  (十)准许进入成本的专项奖金,包括:存款增长奖、会计达标升级奖、收回呆滞呆帐贷款奖等。各类奖金列支标准:存款增长奖,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等低成本资金按净增额的0.4%以内列支,其它存款按0.3%以内列支;会计达标升级奖,人均年列支奖金标准:会计达标社240元,会计工作三级社360元,会计工作二级社480元,会计工作一级社600元,奖励到具体岗位金额由市联社确定;收回呆滞呆帐贷款奖,收回1988年以前形成的呆滞、呆帐贷款,按收回利息额的10%以内列支,收回1992年以前形成的呆帐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5%以内列支,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按收回本息额的10%以内列支。在确定此项奖励标准时,信用社职工与非职工、收回大额贷款与收回小额贷款在奖励标准上要有所区别,原则上前者要低于后者。收回呆滞、呆帐贷款支付的奖励金在成本的“专项奖金”户列支,不得直接从收回的本息中抵扣。
  (十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扣除保险赔款和残值收人),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区国家税务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报经市税务局审批以后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非常损失”帐户;其中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面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十二)信用社通过我国境内非营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一)在不突破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50%的前提下,信用社可按照拓展业务需要、经营效益状况以及承受能力购建固定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将帐外资产重新入帐,由此造成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超过规定的,可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说明,使上级社核实后加以删除。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确定如下:
  1.自建、购入、租入、扩建、装修房屋以及购入和租凭各类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和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由经办单位逐级向二级联社、市联社呈报审批。
  2.房屋的维修费用五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五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3.交通运输工具维修费用三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三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4.其他固定资产维修费用一万元以内(含)的由二级联社审批;超过一万元的报市联社审批。
  (二)信用社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工具设施,而超过市联社审批权限的,应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辖区的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在损益科目有关帐户列支。
  (三)信用社固定资产一般实行分类折旧,分类折旧年限见《办法》附表,实行分类折旧有困难的,可采取综合折旧,年综合折旧率为8一13%。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或需要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由二级联社提出申请,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四)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分设计提折旧和不计提折旧两类分别核算。已在成本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社作一次性提足折旧并按有关规定通过固定资产、存放款项、营业费用、累计折旧四个科目进行核算。
  (五)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物品,下列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打捆机、计算器、计息机、钞币鉴别机、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保险柜、铁皮柜、办公桌以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它物品。
  三、信用社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资产的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的计提范围、时间和核算方法执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对期限内的各项贷款应按实际执行利率和计息期限逐笔计算应收利息,记入当期损益。但对按季结算的贷款,当季如收不回利息而预计在年度内能收回的,可推迟利息入帐时间;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仍要计算应收利息,但不计入当期损益,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资金、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外理审批权限:每户十万元以下的,由二级联社会同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每户十万元以上的,由市联社会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出纳长短款、错帐损失、结算事故赔款以及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多缺的处理权限:每笔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二级联社会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五千元以上(含)的由市联社会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上述资金多缺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
 (三)信用社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所致的净收益和净损失,由二级联社审核后,报经同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准予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五、附则
 (一)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信用社、县、信用联社和辖属营业部,均按《办法》及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有与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农业银行属下市联社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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