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1995]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595号)规定:“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下简称“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对上述“两金”的罚款收入不征营业税。过渡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两金”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问题。
(一)对我省公路、交通部门和其他单位收取的“两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营业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收取的“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还的办法,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纳税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视税款所缴预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列支返还。原则上每季度(于季度终了15天内)办理一次。对1994年、1995年已征的营业税,可按上述规定,在1996年第一季度由财政列支返还。
二、关于过渡费征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过渡费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水路运输”子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