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5-1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地税发[1995]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595号)规定:“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下简称“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对上述“两金”的罚款收入不征营业税。过渡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两金”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问题。
(一)对我省公路、交通部门和其他单位收取的“两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营业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收取的“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还的办法,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纳税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视税款所缴预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列支返还。原则上每季度(于季度终了15天内)办理一次。对1994年、1995年已征的营业税,可按上述规定,在1996年第一季度由财政列支返还。
二、关于过渡费征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过渡费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水路运输”子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