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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8 生效日期: 1997-10-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一[1997]7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2号通知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一个具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季末、半年末、年末),累计计算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实现的销项税额的差额。欠税的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陈欠税款是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本意见所述“抵顶欠税”,是指抵顶陈欠税款。

  二、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是针对同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即同是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发生留抵税额,又存在陈欠税款,才能执行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办法,用留抵税额抵顶其陈欠税款。

  三、采取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办法,必须以保证完成各县(市、区)当年税收任务为前提,否则一律不得审批抵顶欠税。

  四、对需要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级管理和按户分次审批的办法。
  (一)分级管理:一户企业一次抵顶欠税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一户企业一次抵顶欠税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
  (二)按户、分次审批:首先由纳税人向国税征收机关提报《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审批表》(表式附后),征收机关初审同意后,按分级审批权限向上级国税局报送,最终审批同意后退回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为既保证留抵税额抵顶欠税落实到位,又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对需要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实行分次办理抵顶审批的办法,一般按季或按半年办理一次,下半年的审批要在年度终了前办理。

  五、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收到县以上国税局批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审批表》后,要分别按照实际批准数额对留抵税额和欠税做正确的帐务处理。
  (一)基层税收会计核算人员接到批转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审批表》后,应以此为原始凭证,按照鲁国税计(1996)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审批表》当期,做减少留抵税额和欠税的帐务处理,并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根据批准的抵欠数额,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上期留抵税额”和第26栏“截止上期累计欠税额”作等额调减处理,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附报县以上国税局批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欠税审批表》。

  六、《增值税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审批表》的联次省局不作统一规定,根据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可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必须满足以下用途:审批机关留存,县级转报机关留存,基层征收机关留存(包括基层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七、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审批表后,要严格对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资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真实性。对税收管理资料不全的,应对纳税人留抵税额、陈欠税款情况组织必要的检查,审查核实后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批。
  为了及时掌握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规模,便于全省分析、预测和调度收入,各市地按半年和一年(分别于7月、1月底)将所辖单位实际办理抵欠的数额及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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