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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要求,为推进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单位预算和细化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我区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是科学制定定员定额标准的重要保证。开展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十分重视。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预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成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力量精于充实。各地、州、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及时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机构,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在2002年全部完成。 
  三、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自治区各预算单位一定要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切实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要做好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资产清查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要求、范围、内容、步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财政厅发)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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