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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03 生效日期: 1997-03-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三[1997]1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国家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减免税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地方税专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 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 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税;
  2.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4.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 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税;
  6. 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7. 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8. 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9. 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0.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药品的房产;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
  13.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
  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品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
  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三)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分级管理,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具体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地税局具体明确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基层报审批。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要认填写各栏目的内容,如实反映纳税的房产价值、用途、生产经营等情况,同时提供与减免税有关资料证明。
  (一)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明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单位经济性质的政策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九条 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征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者转报,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亦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按减免税项目分类,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等内容,并于年底终了后一个月内逐级汇总统计,上报省局(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了)。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税免税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总是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将减免税的管理作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凡应按本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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