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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的公路货运发票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5 生效日期: 1997-02-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流一[1997]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1996年12月26日省地税局下发的《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向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6]第35号文)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公路货运发票由地方税务局机关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凡在我省地境内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除道路集装运运输业务和全国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票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同意,对支付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的其他票据(不含道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抵扣”。由于各地接到该文时间较晚,使用旧的公路货运发票1997年1月1日后不得抵扣税款问题,基层国税机关难以执行。对此,省局研究决定,原旧版公路货运发票抵扣税款的时间可延续到1997年3月底,4月1日以后收到的旧版公路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附件:鲁地税征字[1996]第35号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公路货运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根据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公路货运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超,公路货运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公路货运发票是我省道路货运费用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货运业务(除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和全国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本发票作为费用结算凭证。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同意,对支付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的其他票据(不含道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抵扣。

  三、公路货运发票包括“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和“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以下分别简称甲种货运发票和乙种货运发票,票样附后)。甲种货运发票适用于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企业,乙种货运发票适用于除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物企业以外的其他运输单位和个人。对交通部门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的以及采取国有民营形式经营的,也应使用乙种货运发票。

  四、公路货运发票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甲种货运发票采用全国统一专用水印纸印制,乙种货运发票采用无碳(压感)防伪专用纸印制。

  五、公路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逐级发售到基层地税机关。基层地税机关在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时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系工本管理费,不得层层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

  六、为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当地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后30日内向省地税局上报《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发放情况报告表》(式样附后,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市、地以下报送时间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八、原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统一货票管理搞好代扣代缴税欲工作的通知》(普税征[1992]42号)于199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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