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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7月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几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区死灰复燃,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众多,涉及地域广,危害性大。在传销活动中,除了极少数组织者和“塔尖”人员获利外,绝大多数参与者损失较大甚至血本无归,由此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内地省区打击力度的加大,传销活动有可能向我区转移,我区打击传销活动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传销活动对我区发展与稳定大局的危害性,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打击传销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加强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完善机制”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继续有组织、有步骤地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为加强对全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在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在自治区工商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继续顺利进行。
  三、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对已制定的方案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严禁推诿扯皮、相互掣肘;要始终把宣传教育群众作为一条主线,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活动的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要落实责任制,对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导致本地传销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地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逐步探索和建立防范、治理传销活动的治本之策和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要求,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修订完善后的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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