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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20 生效日期: 1993-0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公有住房是对现行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供给制住房制度的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推进住房的商品化,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促进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克服住房供给制所产生的种种不正之风。 
  (二)出售公有住房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既是改革的过程,也是人们更新几十年住房供给制传统观念的过程,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一定要精心组织、精心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房改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三)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论是新竣工的或是旧住房腾空后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一律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给干部、职工个人,小部分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论以何种方式放弃了所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 
  (四)为了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必须配套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租售比价逐步趋向合理。考虑到目前广大干部、职工收入水平和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宜按“小步提租、不给补贴”的原则逐步提高租金水平。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县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制定。 
  (五)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把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特别要优先解决住房特困户的困难。今后新建或重新安排的公有住房,不论是出售或出租,应首先面向住房困难户。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集资,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逐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消费要求。新建住房在设计和建设方面要考虑实用、节约,可以只建造没有内墙间隔和装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价,避免浪费。 
  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根据福建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售房范围 
  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除下列六种情况外,均可向干部、职工出售。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1、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定的; 
  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 
  6、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售房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应是房屋产权所在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出售对象应是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同样享有购房权利。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的干部、职工家庭,保留按本规定优惠购房的权利。 
  新建住房和腾空后重新安排的旧住房,应优先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符合分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控制面积的范围。 
  四、定价原则 
  (一)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各市、县房改办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测算核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应根据住房的结构、朝向、楼层、装修和座落地段等项条件,进行合理调节。调节系数由各市、县房改办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按一、二、三类地区划分(地区类别的划分见附表),1984年建成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分别不得低于200元、190元、180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1985年至本方案实施前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增加4%;1983年至1979年建成的,在此售价基础上每年扣减4%;1978年(含1978年)以前建成的,在1979年建成房售价的基础上,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 
  今后的售房价格,将随着房屋造价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标准售价的最低限,但最低限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已进行公房出售的试点市、县,要注意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四)干部、职工购买现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50%;超过21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100%;超过31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的部分,其售价增加200%;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五、优惠办法 
  (一)在房改起步阶段5年内,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由产权单位负担。 
  (二)实行房价八折优惠,不发住房补贴。购买公有住房时,在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内,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打八折优惠。 
  (三)实行工龄房价优惠。截至购房年份止,以购房户中最高工龄者计算,每年工龄房价补贴暂定为50元。 
  (四)购房人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应付房价25%的优惠。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每多付10%,给予房价3%的优惠。剩余部分的付款期限,新建住房一般不得超过15年,1990年以前建成的住房不得超过10年。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内付清的,分别以同档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打八折计息。 
  (五)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并免缴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五年内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费。交易监证费、产权登记费、勘测丈量费、工本费等按规定费率减收50%。 
  (六)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可按规定以自建公助的补助标准抵扣购房款。已领取自建公助补助款的不再抵扣。 
  六、售房方式 
  (一)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指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受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和继承。付清房款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 
  (二)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到住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由购房人领取房屋、地产权属证件。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应付款未付清之前,售房单位应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购房分期付款协议,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购房款未付清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三)干部、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满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原房屋产权单位有权优先购买。所得增值额交纳有关税费后,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七、回收资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由产权单位设立住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存入地、市、县政府指定的银行,作为住房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不准挪作它用。住房基金可提取5%至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基金使用的监督。 
  八、售后维修和管理 
  (一)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自行负责,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外型和结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五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费用除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住户分摊部分外,不足部分从住房基金中列支;五年以后则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按住房所有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住户分摊。 
  (二)售房单位出售公房之前,应对住房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检修。为保障购房干部、职工的利益,要积极推行售后房屋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城市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提供房屋维修养护、卫生、保安、绿化等有偿服务。 
  九、优惠购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在同城同地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的,不得按本规定购买公房。 
  (二)凡一户住有两套以上公房的干部、职工,其中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其余住房必须退回产权单位,否则不能按本规定购房。现已租住两套以上公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可按本规定购房。现已租住两套公房,一套不够规定住房控制面积、两套合计建筑面积又超过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点处理。 
  干部、职工不允许以本人名义在本单位或原单位为子女和他人购买公有住房。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除补足应付购房款外,由同级财政没收产权单位全部售房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多次骗取购房优惠的,按侵吞公有财产论处,取消其优惠购房权利,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现住户为纯居民户的售房办法,由当地房改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房改办备案。 
  (五)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后,报市、县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厦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附 表:地区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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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县名称                  | 
  |----|----------------------| 
  |一类地区|福州、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市、            | 
  |----|----------------------| 
  |        |南平、邵武、三明、永安、龙岩、武夷山、宁德、| 
  |  二    |福安、福清市;                              | 
  |  类    |福鼎、霞浦、罗源、连江、闽侯、长乐、平潭、仙| 
  |  地    |游、惠安、晋江、南安、龙海、漳浦、云霄、诏  | 
  |  区    |安、东山等县的县城、建制镇;                | 
  |        |一类地区城市及莆田县所辖的建制镇            | 
  |----|----------------------| 
  |三类地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县城、建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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