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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6]1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综合协调,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尽快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乌鲁木齐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快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住房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及时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擅自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乌鲁木齐市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其他城市要报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在住房建设规划公布前,规划部门暂按单个建设项目面积控制住房结构比例。在2006年6月1日前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原规定审查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在2006年6月1日前规划部门已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由于工作或技术原因未及时审批的,按原规定审批,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按原规定执行;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取得住房建设用地,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重新调整套型比例,对没有按规定调整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调节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信贷管理。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抵押物。
  (三)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比例。凡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和缴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四、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一)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市场情况,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不能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5%。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把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招标文书中予以明示。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级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
  (一)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要求,抓紧编制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于2006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未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的地区,不得实施拆迁。此项工作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实施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实施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无论是社会公益性项目,或是招商引资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对拆迁上访量大的城市和拆迁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的,要核减下一年度的拆迁规模。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区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以货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2006年6月1日起,每年要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拿出5%左右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配套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出售对象。各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要在2006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监管力度,严格把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关,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真正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要求,凡参加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家庭应是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当地房改部门要界定并出具允许参加集资建房的证明。
  (四)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要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逐步建立适度消费、梯度消费的住宅消费体系。
  七、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认真执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项目手册、交付验收等制度。各级规划部门要重新审查未开工的住宅开发项目,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套型比例违反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变更项目、改变设计、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二)大力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房地产)、工商、发展和改革(物价)等部门要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环节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会员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订金)和预付款。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商品房销售和产权登记备案管理,逐步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属登记网上备案制度。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一经查实,要记录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侵害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坚决清理出房地产市场。
  八、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统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金融、税务等部门,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分析工作机制。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昌吉、石河子、伊宁、奎屯、库尔勒、阿克苏等重点城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将房地产市场供应、价格等信息按季度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二)积极开展城镇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住房档案。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开展住房调查的情况和结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广大购房者的市场心理预期,引导理性投资、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要严肃处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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