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6]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总体进展缓慢,已成为当前我省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屡禁不止,不断发生;一些地方化解乡村债务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一些地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矛盾尖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监察、教育、金融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对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把新增举债、清理化解旧债等作为重要内容。
  各地要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要对2005年12月31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制止和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各市、县、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对乡村债务的债权债务人、债务形成时间、债务金额等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锁定债务数额。各设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核查情况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明确责任。要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并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基础上,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中省对农民的补贴、补偿政策作为监管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

  三、以“两政一教”债务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
  “两政一教”债务是指农村义务教育、乡镇政权、基层政法机构建设形成的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政府性债务。2007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化解“两政一教”债务为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办法,积极化解已核实债务。省、市财政部门要借鉴“三奖一补”的成功经验,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奖补措施和办法,引导、调动县乡化解乡村债务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市、县要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各地要继续做好化解乡村债务的试点工作,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
  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省上将选择部分县,进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全面推行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确保乡镇机构正常运转。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补助行为。要把中、省财政给基层的农村税费改革、激励奖励转移支付、工资转移支付等资金落实到位,不能把支出缺口留给乡镇。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长效机制。对控制债务规模、按期偿还到期债务以及化解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给予奖励,支持县乡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地都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

  五、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要规范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逐步提高村级补助标准,切实解决村级组织运转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行“村财村用乡代管”,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把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筹资筹劳行为。村内兴办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真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六、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5)51号)和《省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补充通知》(陕编办发(2006)113号)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权责一致、统筹兼顾、政事分开、转变职能、因地制宜、平稳推进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要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扩大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努力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严格编制管理,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在编制限额内按事设岗、按人定岗,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坚决制止借债养人,减轻不合理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工作。

  七、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要予以曝光。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乡村债权清理、债务认定、债务化解、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避免引发新的矛盾。要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