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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 2007-0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行、市林业局制定的《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为积极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我市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我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性
  林业是丽水的优势产业,加快林业经济的发展对建设丽水特色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是认真贯彻中央支农、扶农、重农政策的一项有力措施,也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抵押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和金融部门要相互支持与配合,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林业投融资机制的形成,实现林业发展、金融壮大、林农富裕、农村小康之目的。
  二、切实加强对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林业投融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行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农发行丽水市分行、工商银行丽水市分行、农业银行丽水市分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建设银行丽水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丽水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与林业企业在银企合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分工协作,共同构建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平台,组建相应服务工作机构,全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窗口指导和运用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并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扩大林业中小企业、林农的信用信息范围,为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的林业基础信用信息。要通过做好农信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以及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林权审查、抵押登记、流转监管等环节管理,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林业抵押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同时,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林业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做到按时还本付息。
  四、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依托农村网点多、对林业生产熟悉的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通过制定相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适当简化贷款程序,率先在全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银行可发挥资金、管理以及与政府合作的优势,在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过程中寻找结合支持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进一步拓宽我市林业投融资渠道。其它商业银行也要充分利用各自业务优势,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林业信贷业务和创新服务方式,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
  要按照林业产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特点,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创新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信贷模式:一是重点支持林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贷款。二是进一步推动林农联保贷款。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建设,通过林农联保的方式,积极发放林农贷款,切实解决分散的、森林资源偏少的林农贷款难问题,满足其资金需求。三是鼓励担保公司保证贷款。通过与农业担保公司的有效合作,积极提高信贷投入效率,降低信贷风险。四是加大对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林农走集约化经营道路。五是积极尝试开展林农林权抵押直贷和政策性信贷模式,探索满足林业不同资金需求的多种途径。
  要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各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运作模式,通过出台相关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林业贷款的条件、操作规程、贷款期限和利率定价等管理制度。尤其要本着务实原则,对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双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评估。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林业发展又有利于拓展信贷业务。同时,要建立内控严密、管理规范的贷后管理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债权。
  五、加大对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一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贴息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按实际贷款规模和年限给予林业贷款贴息;各级金融机构也应制定合理利率,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提高林农融资积极性,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推动林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抓紧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不断扩大贷款担保基金筹资渠道,规范担保机构运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加强与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信用较高的担保机构合作,降低林业贷款风险。
  三是推动各类林业保险的开展。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既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又可降低林业信贷风险。人民银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林业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的试点,构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体系,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投入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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