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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成府发(200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违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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