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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地税二[2006]29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12366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信息中心、各税务处室:
  为做好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操作流程(试行)   一、注册登记
  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无论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还是网上申报方式自行纳税申报,第一次进行申报都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续年度可不需重复办理,如纳税人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㈠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⒈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⒉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⑴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⑵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⒋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办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⒌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办理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⒍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⒎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㈡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被委托人)递交的注册登记资料审核无误,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章后,退还《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1份给纳税人(被委托人),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
  经审核有误或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被委托人),并告知其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报送。
  ㈢纳税人(被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时,主管地税机关对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㈣主管地税机关将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录入征收系统。
  二、纳税申报(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
  ⒈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
  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⑶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⑷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⒉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被委托人)报送的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1份给纳税人留存,退回纳税人(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发现报送申报资料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核实或补齐后重新报送。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二)邮寄申报
  ⒈纳税人(被委托人)申请
  由纳税人或被委托人填报《电子(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后,对同意或不同意使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或被委托人。申请人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申报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⒉纳税人(被委托人)填报资料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2份;
  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
  ⑷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代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⑸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⒊邮寄接收
  ⑴纳税人(代理人)将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统一规定的地税专邮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由邮政部门开具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⑵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地税专邮邮件及寄送专邮回执,在进行邮件交接时,应认真清点、核对邮件数量及名称地址,并填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等。
  ⒋税务机关审核录入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邮寄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纳税申报表1份给纳税人(被委托人)留存;对纳税申报填写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或被委托人核实或补齐后重新申报。税务机关将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收系统。
  (三)网上申报
  ⒈纳税人申请
  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参照企业办理网上纳税申报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对批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⒉纳税人填报资料
  ⑴经批准采取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址:www.zjds.cn),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经系统逻辑审核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发送。
  ⑵对发送成功的申报表,申报系统应出现数据提交成功的提示信息。
  ⑶网上报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⑷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后1个月内,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符的,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准。
  ⒊税务机关审核接收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收到的网上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对纳税申报内容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三、税款征收和开票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㈠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㈡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⒈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开缴款书缴纳。
  ⒉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协议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㈢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被委托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
  四、其他
  ㈠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切实做好为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在申报资料受理、接收、移送、查询、归档和调阅等环节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权限控制,并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㈡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被委托人)注册登记和自行申报时填报的有关信息,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等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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