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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救[2006]2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全面发展,现将《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
  浙江的现代慈善事业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覆盖城乡的慈善组织及其工作网络基本形成,累计筹款25亿元,援助困难群众100多万人次。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和《浙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把握发展机遇,注重实践创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切实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使之成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补充,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建设。
  (二)主要目标
  1、建设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慈善宣传切实加强,慈善文化广泛传播,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普遍增强,在全社会形成较强的慈善公益氛围。
  2、发展慈善组织,培育慈善家队伍。强化公募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培育发展非公募慈善组织,形成公募与非公募慈善组织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造就一支慈善家队伍。培育和发展基层慈善(互助)组织,互相帮助、邻里互助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3、规范慈善捐助,打造“项目”品牌。建立专业募捐与救助项目相结合的运作机制,规范慈善劝募秩序,提高慈善劝募水平,扩大慈善救助“品牌”效应,到2010年,力争使全省慈善捐款达到GDP的1%,宣传推广一批慈善救助“品牌”项目。
  4、健全工作体系,推动志愿服务。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县以上普遍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慈善志愿者队伍,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工作体系,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
  5、建立衔接机制,构建救助平台。探索建立慈善事业与新型社会救助、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构建慈善公益事业的信息平台,提高慈善工作的整体效益,推动“劝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6、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自律机制。慈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和公信力普遍提高,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二、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原则
  1、自愿无偿的原则。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应当自愿无偿,由公民自主决定捐赠行为或参加志愿服务。
  2、扶贫济困的原则。慈善事业要重点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在实施时,做好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工作。
  3、公开公正的原则。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捐赠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4、政府推动的原则。制定落实慈善法规和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慈善行为,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公务员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起到表率作用。
  5、民间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慈善机构实行自治管理,营造社会化的慈善氛围。调动各类慈善资源,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推动群众性慈善活动的开展。
  6、鼓励引导的原则。建立慈善事业的表彰激励机制,对捐赠人和志愿者予以“精神鼓励”,激发群众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引导群众的慈善行为,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三、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一)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大力提高民众慈善意识
  慈善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慈善文化建设要作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推动。文化、出版、广播、影视、报纸、网络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领域中加大慈善事业发展宣传力度,大力宣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良好风尚。做好慈善公益广告的宣传策划工作,安排好慈善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营造慈善文化的社会氛围。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开展贴近群众和喜闻乐见的各种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营造“以人为本”、“助人乐己”的慈善氛围,通过评选表彰“慈善家”、“慈善奖”、“志愿者”、“慈善大使”,举办“慈善日”、 “慈善活动周”,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探索适合国情、省情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规律,推动慈善文化建设。
  (二)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慈善工作网络
  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促进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的发展。重点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慈善公益类民间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予备案。完善政策措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扶持慈善公益类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在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时给予必要的支持。
  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推动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逐步形成自律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促进志愿服务的快速有序发展。逐步完善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法规、政策,制定发布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争取出台《浙江省志愿服务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倡导和组织国家公务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到2010年,注册登记社区志愿者占城镇人口的8%。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以老幼病残和低收入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敬老扶幼、优抚助残、环境保护、社区矫正、治安巡逻和法律援助为重点服务领域,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入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构建志愿服务的社会平台,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志愿服务的专项基金,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扶持发展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培育慈善家队伍
  为民营企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慈善组织注册登记、业务主管、税收政策上提供切实的支持和帮助,提高民营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倡导“企业公民”的理念,增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支持民营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创办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事业。建立激励机制,褒扬慈善公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予以宣传表彰,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家成为慈善家,推动浙江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支持创办慈善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社会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继续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福利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安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推行购买福利服务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慈善福利机构和国办机构一视同仁,通过货币支付,政策扶持、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认证制度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
  (六)落实慈善税收减免政策,调动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使捐赠人了解掌握和运用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国家统一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劝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慈善事业捐赠按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在税前列支;落实国家关于境外向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捐赠的有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七)开发各类慈善资源,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
  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捐赠活动,不断拓展慈善救助领域,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重点在安老、助孤、帮残、济困、赈灾、助医等项目上发挥作用,并逐步向环境保护项目、文化艺术项目方面拓展。推动社会捐助工作规范化,做好“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各项工作。总结推广“慈善超市”、“捐助站(点)”的有效运行模式,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鼓励彩票发行,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救助项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慈善公益机构的职业化建设,吸收素质较高的各类人才投身慈善事业,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大力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慈善工作专门人才,为社会输送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人才。积极探索建立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慈善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稳定的慈善工作者队伍创造条件,以适应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的需要。
  (九)完善慈善事业的法律规章,推进慈善工作的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地方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文件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在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慈善公益机构行业规范、慈善工作者的职业化建设与保障、慈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发展慈善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强慈善事业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途径、模式,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加强慈善工作合作,推动省内慈善组织的互帮互助,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应。开展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大力宣传我省发展慈善事业的成果和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发展慈善事业的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励我省慈善机构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间的慈善项目合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
  (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鼓励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原则上每二年一次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与项目。同时设立“浙江慈善特别荣誉奖”,表彰对我省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表彰制度,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的表彰奖励活动。鼓励民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表彰活动。慈善事业的评比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新闻单位要积极介入进行广泛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指导
  (一)各地要把发展慈善事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文化、财政、新闻、税务、海关、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慈善组织相互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与行业协作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事业管理格局。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细化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程序,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要加快职能转变,培育劝募市场,凡慈善组织可以承担的事务,逐步移交给慈善组织,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独立地、创造性地发挥作用。
  (三)各地要制定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法规,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区城的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慈善公益组织、基金会、志愿服务机构等民间组织的依法登记和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分析和公示慈善捐赠的信息,制定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制度,建立慈善组织的诚信评估体系,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行政服务平台。
  (四)各级慈善组织要积极响应本《纲要》的要求,发挥主体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度,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规范募捐行为,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能力,增加捐赠款物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开拓慈善工作领域,丰富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构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协作平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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