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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6]211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
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房源信息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实行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第三条 温州市区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受委托开展对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温州市鹿城房管分局受委托负责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的监察工作。
  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销售现房的,必须在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进行网上销售。
  已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不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已竣工验收的现房销售项目,应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自初始登记之日起,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公开销售。购房人凭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商品房网上销售实行专人持证上岗和帐号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资质或进行网上销售前,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的信息资料,申请开设公司销售帐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开设网上销售帐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发放销售帐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最小单位为幢(特殊情况除外)。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房管部门将该项目的楼盘表信息输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10日内在网上进行公开销售,并提前3日将预售(开盘)时间、地点等信息报网上销售管理部门,由网上销售管理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留房源不得超过开盘楼盘总套数或总建筑面积的20%,但自留房源必须在三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转为公开销售。
  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进行变相预售活动。


    第九条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的,必须在15日内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一式4份,并由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逾期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订协议自动撤销,该商品房恢复为可售房源,并对预订次数等信息进行自动统计。
  《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统一使用规范文本。未明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增加条文。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已经公示的售楼处,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管部门将抵押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必须告知购房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该有关事项。
  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实名制。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上网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商品房销售情况。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收款收据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经审查无误的,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意见书》。
  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前,应当将所有预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送交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未预售的商品房转为现房销售。
  逾期不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送交登记备案的,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关闭,待房管部门查处后,方可重新开启。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意见书》。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买卖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撤销合同备案的申请报告向原备案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房管部门应对撤销的原因予以审查,经审查无误的,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网上销售系统自动将该商品房转为退购房源,并对撤销次数等信息自动进行统计。
  退购房源必须在网上公示72小时后,方可重新公开销售。


    第十二条 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网上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
  一个《商品房预售证》许可预售的项目,《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撤销累计超过20%(套、次)或一套房屋连续撤销超过两次的,应当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销售,待房管部门依法查处后,方可重新开启进行销售。


    第十三条 对房地产企业不按本办法销售商品房的,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载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开予以曝光,直至降低、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或者纵容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房管、建设、发改、工商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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