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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 1997-08-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现将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凡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须按《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登记的业主委员会须持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同意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见附件一)、业主委员会证书(见附件二)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见附件三)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印章准刻证》到指定单位刻制。?
  二、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证明上核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厘米。?
  三、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后,需向出具印章刻制证明的房地局、房管局报送《印章备案报告》(见附件四)后,方可启用。?
  四、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并由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刻制的印章继续有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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