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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佳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评定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 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 加强全市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全市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 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全市区域内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 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我市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 具有展现佳木斯地域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 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 具有促进佳木斯地域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 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 具有见证佳木斯地域民族活动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 对维系佳木斯地域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出切实可行的10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 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 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 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在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 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 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部门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 保护计划:对未来10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 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
  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
  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2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
  府应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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