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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5 生效日期: 2006-11-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市区机动车辆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其中,内资单位及中国公民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纳税人均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的应税机动车辆按年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均为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属于免税机动车辆的纳税人,需办理资格审验,申报审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车辆使用税免纳规定
  (一)下列车辆免纳车船使用税
  l、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自用的车辆。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3、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殡仪车。
  (二)凡符合免税政策的车辆,如改变使用用途,则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办理单位及地点
  2007年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审验工作,由市地税局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所属市区各征费所,审验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 I动车辆。
  l、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纳税人,需持单位介绍信、2006年“免税审批表”、财务决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机动车行车执照和车辆定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辆所在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申报,并领填“免税审批表”后,同时在车辆所在地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直接办理审验手续。不符合免税条件,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各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申报纳税。
  2、各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为:
    单位    地点       电话
  道里征费所  城乡路268号    84300557
  道外征费所  大新街212号    88385344
  南岗征费所  木介街24号     53636146
  哈西征费所  清明三道街7-1号  87515000
  太平征费所  宏伟路139-7号   57673647
  香坊征费所  香坊大街131号   87973222
  动力征费所  通乡街163号    82681650
  平房征费所  平顺村(老五屯)   86811925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纳税人到当管地税涉外分局或开发区局办理。
  五、违章处理
  对逾期不申报纳税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200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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