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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实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中若干问题的代电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4 生效日期: 1997-07-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发布文号: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我局《关于本市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退[1997]20号中反映的问题,现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的范围中对生产型集团公司的认定问题: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是否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认定,以该生产型集团公司本身是否有生产能力,其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是否为一级法人,是否具有开票权作为划分标准。其一,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生产能力,在其集团内部设立非独立核算进出口部门,该进出口部门无开票权,即不能以部门名义直接开具销售发票的,则该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二,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生产能力,该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分公司,为一级法人,有独立的开票权,即能以分公司名义直接开具销售发票的,虽经营本集团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但性质上属于工贸公司,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三,集团公司本身是管理部门,无生产能力,组织收购公司集团成员的产品出口的,该集团公司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关于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口径问题: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中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所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指海关进口料件报关进口时计征增值税的价格。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解释之前本市对该价格暂按如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格+实征关税)÷(1-实征关税税率)
  当海关实征关税为零时,“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进口料件到岸价格。

  三、关于“运、保、佣”数据的确定问题:
  当出口企业以到岸价格(CIF价)结算出口货物时,必须先扣除国外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换算成离岸价(FOB价)才能计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原始单证也可以到岸价的5%折扣率换算成离岸价。在到岸价格换算成离岸价格时,企业必须填列《销项金额(FOB价)计算表》。

  四、关于出口企业间接出口的退税管理问题: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销售给其他企业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出口,在出口退税管理上视同内销处理。

  五、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未核销部分的处理问题: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进口料件未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已按规定补征增值税。鉴于出口企业根据沪国税退[1997]20号文规定在每月预申报时已按进口料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抵减了不予免、抵、退税额,为了防止重复免、抵税,对于上述海关补征的增值税中相当于按退税率计算的份额,出口企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应计入成本处理。

  六、关于报送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时间及操作步骤问题:
  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二种。预申报由出口企业按月办理,征税机关就表审核。只实行免、抵税而不退税的出口企业每半年正式申报一次,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每季末(也可半年度)办理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对能够完整提供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的出口业务,在正式申报表明细表上逐笔按月填列。出口企业将正式申报表连同配齐的全套单证上交主管征税机关。经主管征税业务机关核销、审核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次年一季度办理上年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下达。

  七、关于上半年度出口企业的申报问题:
  考虑到今年政策下达较迟,1997年上半年生产企业的预申报时间定为8月14日前,正式申报时间定为9月14日前。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均为1-6月一次申报办理。

  八、关于申报表申领问题:
  出口企业每月办理的预申报表为白纸绿字,正式申报表为白纸黑字。各征税机关于7月底到市局稽管处办理申报表的申领手续,由各征税机关将申报表发放到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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