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地税二[1997]24号
近接市退管会沪退管(97)经字第010号《关于请求扩大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报告》,要求对五种特困老人的补助费用继续在税前列支。经研究,同意对退管经济实体根据从业退休职工人数按每月80元标准税前列支。对部分企业由于退休从业人员较少、五种特困对象较多,或者出现个别特困情况,正常提取无法解决而企业又有承受能力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退管会核定列支人数,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原则上不超过需补助的五种特困对象人数,人均标准不超过100元,真正达到“以退养困”的目的。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