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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4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工切身利益和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改革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目标,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牧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006年1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我区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清理各项不合理收费,理顺国家、农牧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规范分配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范国有农牧场同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根据承包办法的不同、发包对象的区别、社会负担的轻重,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不搞一刀切,注重公平。大力推进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减负的长效机制,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三)统筹兼顾、确保稳定
  在减轻农工负担的同时,规范保留的土地承包费,确保国有农牧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四)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具体方案和减免承包费的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减免额度要向职工进行公示。

  三、主要工作
  (一)全面取消农业税
  此项工作我区已经提前完成。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国有农牧场包括农垦系统的国有农牧渔场、其他国有农牧渔场、国有林场、监狱农牧场(以下统称国有农牧场)。其中,由场内的生产队、作业组或农业职工和农业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农工)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并承担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国有农牧场,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是指国有农牧场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中,用于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等的收费。
  由于我区国有农牧场长期实行“一揽子”收费,没有具体划分、明确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因此,以国有农牧场2002至2004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实际支出的平均数,作为应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
  农工承包土地面积较大的国有农牧场,可以确定一定面积,免除所有收费,多承包的土地按规定收费。农工承包土地较均衡和承包资源类型较多的国有农牧场,可以降低亩收费标准,或按相应比例降低收费。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真正把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好处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
  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的土地承包费,要按免除后的标准收取。已经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职工。
  (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各项收费
  1.清理外来单位、外来人员承包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核查承包面积和收费标准,清退违规对外承包的土地。对外承包土地要市场化运作,完善承包办法,加强收费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2.本场农工额外承包的土地,按市场化运作。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继续承包的土地,要结合农牧场实际,同农工承包的土地收费有所区别。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以上缴利润、管理费、土地占用费等形式向农牧场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行政或事业序列的垦区主管部门,不得向国有农牧场收费。
  4.承包其他资源性资产的农工,其承包费也要参照土地承包办法,适当降低,使农工总的负担水平都有所下降。
  5.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后,确须保留的企业管理费、养老保险统筹、医疗保险统筹、企业财务费用等农工自身受益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收费,要严格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性收费,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不许搭车收费。改革后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国有农牧场农业服务水平等不降低。保留的收费,以2002至2004年度应缴承包费的平均数为基数,减去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后的余额为上限,不得突破。要印发农工负担手册,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可拒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按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6.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各项收费工作,由各级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配套措施
  (一)切实推进国有农牧场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大型国有农牧场要推进“集团化、股份化、产业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中小型农牧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的改革,国有农牧场都要精简机构,定岗定编,合并分场(生产队),大力削减管理层次和人员,推进人事、劳动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规范管理费用支出,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二)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体制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合理确定农工承包的土地面积,保障农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自主权,逐步降低收费水平;继续探索国有农牧场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利用,合理流转土地,用土地经营权置换农工应享受的待遇等,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和私营经济,转移农业富余人员。
  (三)加快国有农牧场承担的社会职能剥离工作
  国有农牧场承担的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要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没有移交的盟市要尽快制定移交方案,逐步剥离;管理职能已经移交,但费用仍由农牧场和农工承担的盟市,要明确各自承担的数额比例和彻底脱钩的时间表;有些职能暂时无法剥离,农牧场内部也要分开核算,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国有农牧场社会事业的投入,落实资金和政策,保障国有农牧场社会事业的发展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协调。
  (四)加大对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制度。国有农牧场要把核准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向农工公示,并按规定填写、下发农工负担手册,严格防止改革后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加重农工负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有关规定追究加重农工负担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利益。
  2.积极推进场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国有农牧场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批准,防止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增加农工负担。
  3.加强检查,搞好审计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牧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五、几点要求
  (一)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事关农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自治区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把握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
  (三)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哪级所属的国有农牧场,由哪级政府负责。 有国有农牧场的盟市、旗县要组成专门的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领导机构,负责所属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协助国有农牧场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遇到重大问题要逐级请示报告。
  (四)各地国有农牧场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将政策宣讲给广大农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要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吃透政策精神,掌握工作方法。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场的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报盟市审批。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2006年年底全区要基本完成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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