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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30 生效日期: 2006-10-3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
  传销违法行为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公害,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一个时期,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区有所抬头,传销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呈现出打而不绝、驱而不散、遣而不返的态势,个别地区还出现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打击传销违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成立打击传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打击传销的重点,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管理目标明确、职能职责到位、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活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传销违法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为。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严厉打击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规范直销行为,严厉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各盟市所在地、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巴彦淖尔市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也要保持警惕,确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通过专项行动,要使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遣返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速侦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受理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调查处理。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法院、检察院要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清查涉嫌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资金的吸纳、转移及流向,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涉嫌从事传销人员的往来账户、资金进行查询,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及个人的资金、账户予以查封或冻结。对利用传销活动进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财政部门要为打击传销专项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为遣返异地传销人员提供必要保障。拨专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的案件,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增强学生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民政部门对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生活无着自愿申请救助的人员,要给予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交通、铁路部门要负责提供遣送传销人员的车辆。税务部门要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进行税务稽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偷、漏税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注重研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和配合,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牧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新的工作格局。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建立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人员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打击工作的效率。
  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打击传销成果,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发挥短信、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作用,采取公布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宣传车、张贴画等多种形式,把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到社区、牧区、学校、 建筑工地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工、在校学生的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营造严厉打击传销的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氛围。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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