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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 1996-04-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已于二月十五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施行。现结合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贯彻落实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婚姻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结合山西婚姻工作的实际制定的。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支持和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各种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对山西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同时,要把宣传活动与查处违法婚姻。狠抓正反典型事例的教育,以及解决当地婚姻工作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率、合格率,最大限度地控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二、根据新的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另强婚姻管理工作。从五月一日起,全市婚姻工作实行“五统一”:1、统一建章立制。全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都要建立婚姻登记员守则、考核、监督以及婚令预测早知道等制度。2、统一发证。结婚证、离婚证一律使用民政部规定的法律证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到市民政局领取并发放。3、统一编号。所有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实行分乡镇(街、办)编号并备案。凡款统一编号的一律按伪证处理。4、统一盖章。所有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发证机关“统一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牛角印)一律上缴各县区民政部门封存。5、统一查处。凡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 同上级婚姻登记机关查处或向当地政府、在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城区范围内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从四月十日起,城区范围内的婚姻登记工作,实行街道办事处办理与各乡办理、城区民政局机关办理相结合,以区民政局机关办理为主的原则。1、各乡人民政府仍办理所辖范围人村民的婚姻登记工作。2北石站街道办事处所害范围内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北石店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3、城区民政局机关负责办理驻市各机关、事业以及城区范围内现役军人、涉外婚姻的登记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出具;辖区范围内居民与企业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区民政局机关办理。4、其余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宁夏回族自治区我范围内居民与企业职工婚姻登记工作的办理。

  四、加强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早婚、非法同居、不登记就结婚以及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市呈上升趋势,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违法婚姻的查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实行每年至少普查一次和经常的抽查制度。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于城区过去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婚姻登记法规坚持纠正,迅速查处。同时,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注意部结经验,调查和收集在婚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反央,确保婚姻法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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