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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1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进步为振兴经济服务,推动和扶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以高新技术对传统工业改造的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上海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属于本工作程序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三)有相应的研制、生产的设备、场地,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四)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创汇、节汇的产品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产品的国产化率达60%以上,能替代进口的先进技术产品。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投产年度起一般定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的企业和按国家规定核减行政事业费到位(一般指核减70%),实行经济自主的科研单位,均可申请。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上述比例可酌情放宽;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中试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总收入的3%。
  (六)高新技术产品的年销售额和有关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八)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当年有效、年终结算的办法。


    第八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认定证书、批文向市财政、税务、海关、人事、外事等部门办理申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经核准后,享受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区外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1至5月,向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上诲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二、主管部门初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申请认定须知》(附后)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于5月15日以前报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认定办公室)。
  三、审核及现场实地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
  四、审批。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发文通知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并颁发《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另于12月份在《上海科技报》刊登企业名录公告。


    第十条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当年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连续三年复审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复审程序。
  一、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区外企事业单位,于每年1至3月,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二、主管部门初审。申请复审单位,按《申请复审须知》(附后)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于3月15日以前报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认定办公室)。
  三、审核及现场实地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
  四、审批。每年6月份将第一批复审合格企业名单报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并发文通知第一批复审合格企业及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每年8月份将第二批复审合格企业名单报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并发文通知第二批复审合格企业及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每年10月份以前将复审合格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企业名录公告。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情况之一者,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其一切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追回其上一年度已被减免的税金,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收取。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上海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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