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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8年《献血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供血机构得到迅速发展,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血液管理工作也得到显著加强。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血液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市无偿献血比例还较低,个别地方因疏于管理,已出现艾滋病、丙型肝炎等血传播疾病蔓延迹象。为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血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加强血液管理,预防并控制血传播疾病的蔓延,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力量,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集、倒卖血液的行为。各地市要建立采血活动监督管理队伍,并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二、加强采供血机构自身管理,提高血液质量
  各采供血机构都必须按照《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特别要加强基本设施的配套与工作制度的建设。要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前必须按照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凡体检不合格者的血液,坚决不得采集,并没收其献血员证,永久禁止启用。同时,要加强核对检查,确保发出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对未达到基本标准又整改无效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各医疗单位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输血适应症,积极推行成份输血,规范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临床进行输血治疗时必须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械,在各种诊疗过程中,坚持实施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回收、销毁制度彻底阻断各种治疗过程中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四、继续深入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要针对人们的模糊观念和思想疑虑,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科学献血绝对无损于身体健康,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真正使无偿献血逐渐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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