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审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9 生效日期: 1993-03-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民所有制公司(集团)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务院经贸办《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金融性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全省性公司和企业集团。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司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具有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组织结构,通过资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等纽带结成一体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公司和集团的设立组建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加强科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翻牌为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必须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得上收企业,截留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大型综合性和对全省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全省性公司(集团),由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直各部门设立的公司及地市设立的大型企业以上的公司,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组织审批。 

    第八条   以省属企业或地市大型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其跨地市的紧密层企业或名称冠“河北”字样的,由核心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地市经委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会同省计经委、体改委和经协办组织审批。凡属上报国家审批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省实施“龙虎计划”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仍按冀政办〔1992〕20号文件执行,试点计划由省计经委、生产办、体改委和经协办共同商定。 

    第九条   地市设立的中小型公司及其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在本地市范围内的企业集团,由各地市经委负责审批,报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设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提出设立公司(集团)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和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公司(集团)章程和组建方案;(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四)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五)公司经营业务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应有省政府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应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于三十日内送原审批机关备案。对审批机关的批复不得擅自改动,如确有必要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省内军队所属系统设立公司和组建集团的审批工作,由军队主管部门与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河北省人民政府生产办公室已改为河北经济贸易委员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