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4 生效日期: 1997-03-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第五分局、外税分局: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提高。为此,对我局一九八七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一九八七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单     级
价   次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公寓房屋
4700
4465
4255
4040
3805
3595
3385
3150
2940
其他房屋
3305
3150
2990
2835
2680
2520
2390
2230
2070
续表?
单 级
价   次
类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公寓房屋
2730
2490
2285
-
-
-
-
-
-
-
其他房屋
1915
1760
1600
1445
1285
1155
1000
840
685
525
上述《计税单价》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私有非居住用旧房屋的房产税的计征,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
   对本市私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税单价中等级的确定仍暂按原五等十九级的办法执行,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房产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局将及时修改补充后另行确定并择日对各单位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原市局沪税政二(1987)6号文中《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停止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