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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晋城市劳动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 1995-10-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直各企业及驻市国省营企业:
  现将市劳动局《晋城市劳动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望接通知后,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全面实施,确保这次大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晋城市劳动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劳动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和社会安定,保证全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的圆满完成,根据省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劳动法〉实施10个月来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法制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整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运用劳动监督检查手段,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把我市劳动执法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成立劳动执法大检查领导组织和办公室。要求一名副县(市、区)长亲自负责、亲手组织。成员包括政府办、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工商、经委、乡镇、财委、外贸、妇联、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劳动局。
  市里成立劳动执法大检查领导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指导全市的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执法大检查领导组和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请于10月20日前报市劳动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三、检查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重点是三资、乡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1、招用职工情况,是否招用了童工,外来人员有无就业证卡,是否非法收取了招工费,入厂抵押金等;
  2、全员合同制情况。是否签约并办理了合同鉴证手续等;
  3、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是否有岐视妇女的行为等;
  4、最低工资执行情况。是否使用了工资基金手册,是否执行了工资总额审批制度,是否设立了工资专用帐户等;
  5、工时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任意安排和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的现象,是否按规定发放了加班加点工资等;
  6、职工人身保护情况。是否有欺侮、打骂、体罚职工的行为等;
  7、社会保障情况。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金等;
  8、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情况。是否遵守了“三同时”制度,是否执行了安全操作规程等;
  9、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等。

  五、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10月15日至12月10日
  第一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0日,即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1)各企业要对照劳动法规,逐条逐项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不留一点空地,并写出自查总结;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拟订宣传计划,开动宣传机器,进行检查动员,培训检查骨干,造成检查声势,确保大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即交叉检查阶段。
  (1)11月1日至11月5日,各县(市、区)自己组织互查阶段。要抽调精兵强将,由一名副局长带队,分赴县营以下企业,脚踏实地开展检查。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市检查组分头检查市营企业和驻市国省营企业;
  (2)11月5日至11月15日,市劳动执法大检查办公室6个小组,由副处级领导带队,分赴各县(市、区),开展检查。每小组每天检查不得少于2个企业;
  (3)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陪同、配合省检查组进行检查。
  交叉检查阶段的检查重点有: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统筹、保险金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等。
  (2)乡镇、私营企业中的:外来劳力的就业证卡情况;用工行为的签约签证情况等。
  (3)各类企业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
  第三阶段:12月1日至12月5日,总结阶段。12月5日,市里召开劳动执法大检查汇报会。各县(市、区)要用文字材料进行汇报。

  六、 检查方式
  1、用人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
  2、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组给。市、县(市、区)都要成立举报电话。市大检查办举报电话为224639、222720 。
  3、坚持边宣传、边检查、边纠正、边整改。
  4、举报案件做到随时举报,随时检查,快查快结。
  5、培训检查骨干,保证检查质量。市里将在10月下旬对市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各县(市、区)检查人员的培训自行安排。

  七、具体要求
  1、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要主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次劳动执法大检查顺利进行。
  2、积极开展《劳动法》的宣传。市、县(市、区)都要设立《劳动法》咨询服务站、咨询电话,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市直咨询电话为:225100转2238
  3、检查中,要坚持批评教育、规范行为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处罚,收到检查一户,促进一户的实际效果。
  4、严格政策界限,采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罚款、吊销执照、停业整顿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5、各县(市、区)要注意查看重点、抓典型。既要有表彰典型,又要有批评典型,要及时用文字进行案件分析,及时上报市大检查办。
  6、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执法,廉洁行政,不得谋取个人私利和给用人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树立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廉洁形象。
  7、市组织人员逐户检查三资企业,其它企业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的检查面不得少于总户数的20%;必须有20户以上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接受检查。
  8、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在发现、查处违反《劳动法》案件、宣传大检查意义中的作用,通过他们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9、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行政罚款专用帐户。罚款规定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大检查经费不足的,经同级财政同意后,留用一定比例用于大检查经费补助。
  10、各县(市、区)大检查办公室务于12月5日前将检查书面总结、统计报表和三个以上典型案例一并上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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