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31 生效日期: 2004-03-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

  六、删除第二十四条。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