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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4 生效日期: 1997-01-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部分市属工业小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抓大放小'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此,对企业划转中涉及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划转
  划转企业原有的国有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已以资产形式注入控股(集团)公司的,随企业同时划转至区、县国资办;划转企业原有的系统自有房产以资产形式已注入而土地使用权尚未注入控股(集团)公司的,由市国资办将企业所占房产以国有资产形式划转至区、县国资办;企业占用市直管国有房产使用权的,企业划转后也由市国资办、市房产土地管理局将市直管房产产权以国有资产形式划入区、县国资办。
  划转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待接收区、县政府确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后,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注入区、县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二、关于破产、兼并
  划转企业需要破产的,可依法提出申请,经受理后纳入破产程序,享受破产企业的政策。
  对扭亏无望,也不具备破产条件且需要通过兼并的划转企业,凡符合市经委、人民银行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相支持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实施办法》(沪经企[1995]354号)规定的,享受兼并政策。
  三、关于再就业
  列入再就业试点的控股(集团)公司属下的小企业划转之后,如原已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范围内的,将原有关专项费用及提前退休名额划转到所在区、县。未列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由市社保局直接划转部分提前退休名额到所在区、县。集体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再就业,由区、县自行制定办法施行。
  四、关于维持企业享有的技改专项政策
  企业原来所享有的'九四专项'贷款、项目改造贴息贷款等,在企业划转后,仍享受原有的还贷政策。
  五、关于转制基金
  扶持企业的专项转制基金,仍按原渠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国有小企业划转后,生产经营仍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使用该基金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该基金,用于划转企业的改制。
  六、关于资产划转
  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办按帐面数划转到区、县国资办。在理清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前,暂不将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列入区、县考核的指标范围,待资产评估后再将其列入区、县国有资产的总量内。
  七、关于担保
  原上级单位为划转企业所作的贷款担保,凡短期贷款的担保,到期后自动顺延三个月;中、长期贷款的担保,原担保关系维持半年,在此期间内重新落实新的担保人。如划转企业在半年内需要进行破产的,应先处理好原上级单位贷款担保关系。重新落实担保人后,才能依法申报。
  八、关于住房解困
  凡属市政府规定的人均四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并已列入控股(集团)公司1996年解困计划的,原则上仍由控股(集团)公司、集体经济联社按原计划实施住房解困。
  九、关于债权债务
  划转企业所欠的控股(集团)公司债务,应按原协议归还,也可经双方协商转为股权;企业划转后,原遗留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缴纳问题,仍按有关规定处理;所欠职工医疗费可列入市统筹解决,原控股(集团〉公司应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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