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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3 生效日期: 2000-05-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于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切实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对于搞好国有企业和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切实加大投入,加快技术进步步伐,不断提高企业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到2005年,逐步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40-50个,企业技术进步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 
  二、要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国有企业要以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为重点,与企业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相结合,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产业升级。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改造,要考虑企业的重组和现有存量资产的充分利用。技术创新要着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集中力量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领域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全省每年要利用高新技术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工业技改高新技术项目。 
  三、要集中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使其在产品质量、工艺技术、生产装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全省重点抓20户企业集团和10户优势企业。同时,对600户大中型企业要抓好技术进步规划和引导,使其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能够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要在坚持防止重复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多数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以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充裕的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企业是技术进步的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在进行技术进步重大决策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坚持科学决策。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以企业为基础,以项目为纽带,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产学研运行机制。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选定1一2家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必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有企业参与和承用。 
  六、要加快完善技术进步投融资机制。金融部门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每年有较大幅度增加,不断提高技术进步贷款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对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配套流动资金,银行要优先安排。省经贸委和有关金融部门要定期召开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协调联席会议,共同做好项目贷款资金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外商投资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投入,引导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本对技术进步项目的投资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鼓励和优先支持重点技术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上市资金的监管,企业上市所获得资金的80%以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已上市企业的国有股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必须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将其资金统一划入各级政府的技术进步资金中,结合国有经济的调整改组,专项用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技术进步的投入,增强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引导、调控能力。各级必须增加对技术进步资金的投入,省企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市、州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九、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和推动优势企业与国外大公司、大集团进行合资合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抓好中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优势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积极开展国内经济联合、境外投资和跨国生产经营。 
  十、企业应提足用好折旧资金。鼓励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适当提高折旧率。对提取的折旧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技术进步,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增加技术创新的技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大中型工业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 
  十二、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省以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同级财政根据其3年内项目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改造。 
  十三、经省经贸委认定和鉴定的新产品,经批准,同级财政根据其2年内企业新产品入库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3年。 
  十四、经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技设施建设、工业性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的设施建设,各项规费免征。 
  十五、加强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的监管,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凡省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列入计划后,必须实行项目风险责任制,开工前要求按企业隶属关系,项目承担企业和项月有关主要人员要签定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进度、考核指标、奖惩办法。 
  十六、鼓励企业用好用足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O1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及国发[1999]12号文件“关于今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精神。同时,坚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 
  十七、全省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十分重视企业的技术进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把技术进步的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任期内的重要内容,省经贸委要着力抓好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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