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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15号)的规定,现将本市财政部门(包括挂靠财政部门的办理国债兑付的邮政部门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政系统兑付经办部门)办理1997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系统兑付经办部门办理还本付息的国债种类。
  1.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该债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5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具体计算办法为: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补贴;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补贴,保值期3.75年,在保值期内,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0.17%计算利息,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25×10.5%+100×3.75×(13.86%+0.17%)=165.74元。
  2.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兑付手续。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变造为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变造券,暂不予办理兑付;对已经收缴、封存的变造券,继续按原规定封存、妥善保管,待兑付期截止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处理办法。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1995年7月1日到期应兑未兑的,仍按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9号文件规定,一律到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各营业部办理兑付。
  3.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已分别于1994年~1996年全部到期,但至今仍有一部分特种国债没有兑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到期特种国债的催兑工作,主动同原交款单位联系办理该债券的兑付事宜。
  二、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期为1997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为便于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时汇总报告财政部,财政系统各兑付经办部门应于4月份兑付高峰期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兑付旬报,5~7月份报送兑付月报。兑付旬、月报表的格式按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报送时间分别为每旬或每月结束后的第二天。为保证兑付高峰期资金能够及时到位,财政系统各兑付经办部门可根据兑付情况随时向市财政局加送兑付报表,以便市财政局向财政部请拨兑付资金。从1997年8月1日起进入国债常年兑付期,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在常年兑付期内仍应按原规定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
  三、正常兑付期终了,财政系统各兑付经办部门应在1997年8月30日前,据实向市财政局报送《1992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兑付券面汇总清单》及《1997年财政部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报表格式见市财政局沪财综[1996]9号文件,并注明截止日期为1997年7月31日,并将兑付帐务结清(上海财政证券公司除外),上述券面原则上在10月31日前销毁。1997年11月30日后,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应将全年的兑付帐务结清,于1997年12月31日前,将《1997年财政部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和《国债兑付汇总清单》(不含7月3l日前已兑付销毁部分)报市财政局,《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内容包括从1996年12月1日起至1997年11月30日止所有券种的实际兑付数。1997年11月30日后的常年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四、为保证兑付资金的专款专用,财政系统各兑付经办部门在办理机构的大宗兑付时,要本着“先收券、后付款”的原则,以实物券面为依据办理兑付。在与市财政局进行兑付资金结算时,要以实物券面为结算依据,对于代保管单及其他自制凭证一律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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