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渭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渭劳函字 [2000]第05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未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企业主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按民事案件由法院处理,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十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规定'不算时效,操作中可以灵活掌握处理。待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以《条例》为准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