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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军人军车和军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5 生效日期: 2000-11-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司令部、各军分区:
  近来,社会上假军人、假军车和制售假军品(以下简称“三假”ぉ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服饰、军车号牌,冒充军队单位或现役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进行经济诈骗活动;有的地方乐队穿着军服或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性演奏,混淆视听,损害了军队形象;有的以假军人为身份掩护,用假军车作载体,或悬挂伪造、盗用的军车号牌,为走私贩毒或运送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掩护。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有关条款的规定,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严厉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驻陕各军事机关都要充分认识打击“三假”工作的重大意义,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将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建立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驻军警备司令部、军分区以及武警部队,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周密的总体部署和工作方案,坚决、果断、迅速地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三假”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
    二、省上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省军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条令、规定,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各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武警部队要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协同行动,切实落实打击“三假”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对假冒军队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伪造、盗用、租借军车号牌和假冒军车的,要查清来源,一律收缴号牌,并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对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以及穿着军服或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演奏的乐队,要现场制止,并追根查处。对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假冒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姑息迁就或以罚代刑。
    三、驻陕各军事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关于军队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规定和军车号牌、在编军车、证件、服饰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切实加强对远离机关、部队驻地的单位以及外出人员的教育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在公文、证件、服饰、车辆号牌、在编军车等方面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及此类案件和问题的现役军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当地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或武警部队处理。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向社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识别“三假”的基本常识,并选择一些可以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假辨假的能力和主动参与打击“三假”活动的积极性,为彻底清除“三假”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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