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6]65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本市清真“三食”供应工作意见,为努力搞好民族团结,加强杜会稳定,调动清真饮食经营企业经营积极性,经研究,对清真饮食经营企业经营清真早点给予一定优惠照顾,具体营业税征收规定通知加下: 一、对本市清真饮食企业(经市民委核准的清真饮食企业)均可享受本通知征收规定。
二、对清真饮食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取得的营业收入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的照顾。
三、对清真饮食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取得的收入,除了可享受沪地税一(1996)40号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营业税优惠政策所规定的范围外,其下列范围也列为大众化早点收入:
1.对清真饮食企业经营牛肉锅贴、牛肉煎(蒸)包、牛肉水饺、牛肉汤包、牛肉馄饨、牛肉(细粉)汤、油饼、羊肉泡馍,羊杂汤等取得的收入。
2.对清真饮食企业经营上述增列品种以外的其他每50克在2元(含2元)以下的早点收入,以及经营面点每50克在2元(含2元)以下的收入。
四、享受大众化早点缓交营业税的清真饮食企业名单以及缓征的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下达。
五、请各分局将经营大众化早点的清真饮食企业按附表要求填列,并按所属行业汇总盖章后,于11月底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