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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0 生效日期: 1995-03-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市煤炭支柱产业的优势,以带动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4)94号、晋政发(1995)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对铁路上站煤源加强管理
  为了确保铁路煤炭运销计划的完成,确保各项基金,费用的正常足额收缴,使运销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必须切实加强对铁路上站煤源的严格管理。
  1、市政府委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市分公司对全市境内通过铁路、公路发运地方煤炭资源的发煤站、煤场、专用煤路线以及所有从事煤炭运销经营业务的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权有贯彻执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运销方面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全市煤炭运销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出建议;对全市各类煤炭运销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和报告;对各项基金、费用足额收支、并按时上交省、市及有关部门;印发统一的公路煤炭运销和铁路上站煤运销票据,并对其正确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整顿煤炭运销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发现和报告煤炭运销工作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各发煤站点、专用线和各级各类煤经销单位,包括铁路发过计划单列的单位和省级以上各驻市经营单位都必须自觉服从市煤运分公司行使正常的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予以配合。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执,由市煤炭领导组或其发煤站整顿办公室负责协调或裁决。
  2、市煤运分公司要在公安交警的配合下,于巴公、南村、唐庄、北城、晋北和南石店等处设立上站煤管理站、就近对煤炭发过站和上站煤进行分片管理。管理站根据年度计划订货合同和经市煤炭调运办公室同意的追加计划组织签订煤炭上站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组织运销。
  3、上站煤一律使用市煤运分公司统一印刷的上站煤运销票据,不能使用其它票据,更不准无票上站。对于转让或倒卖票者,要严加追究。

  二、继续加强对煤炭发运站点的整顿和管理
  1、凡在我市境内建立的所有煤炭发运站点和铁路专用线,都必须持有经晋城市煤炭领导组核准同意,省经贸委颁发的煤炭发运许可证可经营铁路煤炭发运业务。无证的要坚决关闭。
  2、各发煤站点和经销单位都必须自觉按规定交纳各项基金费用。有隐瞒发运数量,抵制、逃避和拖欠交纳费用的,一经查出要严加处理,直至撤销站长职务,吊销煤炭发运许可证。
  3、各发运站点都要严格执行“不给钱不发煤,不进票不发煤,不还帐不发煤”的规定,对违反一规定的也要认真查处。
  4、市煤炭领导组发煤站整顿办公室今年要对各发运站点和经销单位的持证和经营情况集中进行一至二次核查,市煤运分公司负责平时的监督和检查。

  三、继续搞好公路煤炭运销秩序的整顿
  要严格按照晋市政发(1994)110号文件的安排,搞好公路煤炭运销秩序的整顿。对干线公路沿线的小煤场院必须尽快清理,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符合条件的要加强管理对于从使用“月票”车辆的清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要继续把包括拖拉机在内的车辆清理工作做好,并在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于故意闯关闹事的少数车辆要从治安、车辆管理和经济处罚三方面严加惩处,使其不敢再犯。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运销公司要加强对公路运销管理的领导力量。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公路运销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五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基金和效益的流失,对各营业站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不负责任,送人情,要小费的管理人员要坚决清理。要加强运销队伍的自身建设,统一着装、挂牌,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行业新风。对所有营业站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要明确管辖范围及所属煤矿,监督所属矿要价格到位,要保证按规定足额收取各项基金和费用。要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县(市、区)运销公司要每月对各营业站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监督,凡以现营业站不认真检查收费甚至送人情,收小费者,要提出黄牌警告,扣发当月资金并下浮一级工资,直到就地免除站长职务。各级政府要支持煤炭运销工作,关心运销人员生活,对做出贡献的表彰奖励。经委、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物价,工商品粮部门要全力支持工作,为煤炭运销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四、外销煤炭专项基金的征收办法
   1、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1)通过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精煤征收3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收取后,上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月上缴省计委,省计委对征收的能源基金,按25%的比例按季返还给市计委,基金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协作煤能源基金仍按原规定收取,省协作煤由市协办按25%(即吨煤5元)的比例收取后。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出口煤和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省煤炭厅综合经营公司在我市发运的煤矿由装车发煤站负责按25%(即吨5元)的比例收取能源基金交市计委。
   (2)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炭、每吨末煤征收15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吨地炭征收3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收取后,以吨煤炭20元按月上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或向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按年度进行承包,剩余部分直接交市经委。省计委按季返还市经委吨煤10元,市经委从中返还县(市、区)每吨煤炭5元,其余部分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户,用于工业企业、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市区电网改造。
   2、生产补贴款
   (1)通过铁路外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10元生产补贴款,每吨精煤征收15元生产补贴款,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收取后,(包括省计划单列协作煤、出口煤、能源生产集团公司和省煤炭厅综合经营总公司等驻市煤炭经销单位)50%缴省煤炭运销总公司,50%交市煤管局,由市煤管局及时转入市财政局专户,作为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用于重点煤矿的技术改造和乡镇煤矿的联营改造。
   (2)通过公路外运出省销售的煤矿每吨原煤征收10元生产补贴款,每吨精煤征收15元生产补贴款,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收取后,50%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50%交市计委作为生产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基本建设。
   3、专项维简费
   通过公路和铁路外运出省销售的地方煤炭,每吨原煤征收5元专项维简费,每吨精煤征收7.5元专项维简费。由市煤炭运销分公司征收后,(包括省计划单列的协作煤、出口煤、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和省煤炭厅综合经营总公司等驻市煤炭经销单位)60%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40%交市煤管局,市煤管局将留市部分的50%返还县(市、区)煤管局其余部分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维简费使用按市政办(1994)73号《关于建立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基金的通知》的规定使用。
   4、水资源费
   全市境内各级各类煤矿、洗煤厂销售的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元,每吨精煤征收3元水资源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并逐步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引黄工程水利设施的建设。
   5、对使用月票的运煤车辆收费办法,仍按市政府1994年110号文件执行,各项基金费用均按实收数的分成比例上交。
   对上述各项基金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铁使用形成一种制约监督机制,各发煤站和发煤单位均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占压挪用,各开户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各种专项基金的上交划转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顶票压票,拖延划转时间,以及随意从中抵扣款项。

  五、继续搞好采矿秩序整顿工作,坚决关闭私开矿,制止越层越办开采
   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按照市政府晋市政发(1995)7号文件精神,抓好采矿秩序的整顿工作,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依法停产整顿或坚决关闭。坚决关闭和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停止审批一证多坑矿。对矿务局范围内的小矿,包括自办小矿,要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尽快关闭和取缔省、市、县(市、区)营煤矿矿区范围内的私开煤矿和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以维护安全和正常生产。
   关闭私开煤矿要求炸毁井口,充填井简,切断电源,没收井架和设备,彻底消除一切生产经营条件。
   对越界开采矿井要停产整顿,并退回批准矿界内,打好户久性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矿井,必须退回批准层位内组织生产。

  六、组建市煤炭稽查队
   在市煤炭领导组下设煤炭稽查队,由市计委、经委监察委、物价局、审计局、工商局、煤管局、煤运公司、乡镇煤运公司共同派员组建,对煤炭限产压库、煤炭运销、煤炭价格、各项收费等进行执法执纪方面的稽查。
   稽查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对稽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七、成立“晋城市煤炭调运办公室”
   为统一协调和管理铁路外运计划,决定成立“晋城市煤炭调运办公室”,由市经委、煤管局、煤运公司、协作办公室、乡镇煤运公司以及煤炭进出口分公司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发煤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基金费用收交情况,平衡各单位铁路运量、计划外发运数量、协助省煤焦调运办公室做好鉴章工作。
   煤炭调运办公室在市煤炭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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