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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的通告(第一号)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15 生效日期: 1992-06-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维护市容卫生,保护人民健康,改善投资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加速特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通告。
  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当即改过外,分别罚款10元。

  二、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就地清除外,分别罚款50元。

  三、单位和个人修建房屋建筑施工的废弃物,应运往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除责令其清除外,每板车罚款50元,每拖拉机、每翻斗罚款100元,每汽车罚款150元。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居民住户要落实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对管理不善的,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

  五、出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各种车辆,应采防溢漏措施。对漏、撤、滴而污损路面的,除责令其清理、清洗外,主干道每平方米罚款8元,次干道每平方米罚款6元。

  六、一切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批准的经营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占道经营和超过核定面积、地点经营。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主干道每平方米罚款50元;次干道每平方米罚款30元;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无证商贩分别给予教育、罚款、取缔。

  七、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停放。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罚款30元,非机动车罚款10元。

  八、对违反本通告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的,可加处三至五倍罚款,对阻碍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区(县)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市交警支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组织实施。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保洁队伍执行。

  十、本通告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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