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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 1996-09-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1996]70号
  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帐核算的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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