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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 1995-03-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6号

城区人民政府:
  在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城区代表提出了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问题。经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市政府发管领导已在市二届六次人大代表主席团会上作了“根据有关婚姻法规,充分尊重代表意见,同意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答复。现特发此文,要求城区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市政府要求:
  一、尽快给各街道办事处配备得力的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并相应解决配套设施等实际问题,避免出现工作空档。

  二、由城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培训。

  三、组织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认真查处违法婚姻,解决好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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