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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0 生效日期: 1994-12-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晋房字(1994)2号文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结合晋城实际特制度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根本目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回忆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内容:(1)改革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2)改革由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3)改革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鼓励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货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1994)31号文件,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底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实行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2、住房公积金坚持“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将逐步提高。
   3、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安全性、保障性和滚动增值。
   4、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财政部门要将这项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季度划转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二)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的改革
   1、租金改革规划安排:到2000年,全市住房租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安排为:一九九五年一月份起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5%,即住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6元。一九九七年调到10%,2000年达到15%。再逐步过渡到住房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务局五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
   2、租金调整后,对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省政府晋政发(1994)109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的减、免、补问题,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租金的收支接受审计部门和房改部门的监督。
   4、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之前,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超标准面积应适当加收房租,并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市和各县年底前要出台经批准后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和实施细则。之后,在群众自愿购房的前提下对已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出售。
   2、公有住房出售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高收入职工家庭实行市场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目前以标准价为主,并逐步向成本价和市场价过渡。
   3、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同一城市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既有公房又有集资建房的,可以选择一套。购房面积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0)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要按规定提取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4、售房价格根据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增长水平确定。新房(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竣工的房屋)的负担价,一九九四年按上年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以后每年增长0.1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一九九四年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71元,其中负担价288元,抵交价183元。
   5、付款方式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实际支付购房款14%的折扣。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限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分期交传闻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要向购买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6、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介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用5年后可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收权。售、租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
   7、改革现行城住房管理体制,适应售后房屋维修管理需要,要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维修、管理服务组织。
   8、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的收入要按房屋产权关系和原建房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所有住房基金都要存入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业配套银行专户。其所有权不变,由市、县房改领导组下设的资金管理中心监督使用。资金管理中心要抓好各项住房资金的核算与调度,进行政策性合理分配与定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保证专款专用。
   9、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拥有产权比例差异较大。针对标准价售房的部分产权、分期付款、限期进入市场交易、出售利益分成等特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发证工作领导,区别与市场交易的不同,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产权证书。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收费制度,坚持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做好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工作
   1、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是住房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主要途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公司,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计划、规划、扩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府扶持,金融部门要提供政策性贷款,努力降低房屋造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作为“解危”、“解困”房源,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主要用于教师和住房特困的单位。
   2、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发(1992)30号文件的精神,继续搞好集资建房,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的规定。
   针对前几年集资建房手续不严格、集资比例不统一,集资建房数量底数不清楚的现状,市、县房改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集资建房与售房政策相衔接的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抓好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企业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并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一九九五年,市、县都要出台住房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方案,一九九六年进行试点。
   (六)搞好原有政策同国务院房改决定的衔接
   1、对房改以来出售的公房,要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当年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由房改领导组输产权确认手续,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手续)。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规范。
   2、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有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按照房改工作属地和事权一致的原则,城、郊区统一执行市区房改政策,负责各自区属单位的房改事宜;市直及驻市单位(军队除外),不论隶属关系,房改工作统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房改办具体办理;各县的房改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对按标准价售房,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各级政府统筹建设的“解危”、“解困”住房及集资合作建房,按晋政发(1991)21号文件执行。
   (三)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住房后,对留存的部分产权可以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四)房改政策性的信贷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专业银行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房改资金按规定提取存款利率。此收益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领导、严格纪律、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健康进行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发展,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房改工作。要加强和充实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为加强对房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和省政府晋政发(1994)109号文件要求,在市、县(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下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城、郊区设立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常设机构,列入编制系列,授予其一定的协调责任和决策权力。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级计划、建设、体改、财政、劳动、人事、金融、税务、土地、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工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房改领导组和房改办的工作,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今后,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行文,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制定涉及房改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房改的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提出意见,经市房改领导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转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职工、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广大职工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房改必须坚持政策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纪律监察部门、舆论宣传部门与职工群众广泛监督相结合,及时揭露和纠正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委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交由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房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市房改方案报省审批;各县方案由市审核,报省审批,原有房改方案停止执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与本方案有关的配套政策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方案由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晋城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低租金、福利型的住房制度,根据《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同一城市(县镇)内的公有住房执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第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基本方针是:租售比价合理,租金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第五条   租金改革的初步规划是:1995年租金占双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1997年达到10%,2000年达到15%。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区别建成区、装修、设备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
第二章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金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5%。按此目标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水平,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第八条   晋城市从1995年1月份起公有住房租金按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月租金为每平方米0.6.元。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类型,新旧程序,室内装饰和设施情况可适当拉开档次。一九九五年房租的基本情况是:
  钢混结构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月;
  砖混结构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5元/月;
  砖木结构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月;
  简易结构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45元/月。
  根据上述标准,建成区内的公有住房的新旧程度,室外内装饰和设施情况,在每种房屋类型内作0.01-0.05元的浮动,建成区外的公有住房可作0.01-0.1元的下调。
  各单位最后确定的房租标准,要报房改和物价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房租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
  使用面积的95%为计租面积。计算租金时四舍五入,算到角为止。

    第十一条    新建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的10%。一九九五年月标准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0.70元。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标准使用面积:科以下干部50平方米,处级干部65平方米,地师级干部9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加收标准租金的150%,并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
第三章 租金的减免办法

    第十三条   193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提租的净增支部分全部由所在单位补助或减免。

    第十四条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由所在单位减免或补助80%。

    第十五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由所在单位减免或补助50%。

    第十六条    民政和劳动部门确认的优抚户、救济户和贫困户,提租后确实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别由民政、劳动部门提出减、免、补的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对象原则不补。
第四章 租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产权单位要与住房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房改领导组办公室补充修订并报市房改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负责解释。
晋城市城镇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不含集资建房)。
  除已列入规划改造的、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性用房(由市规划局确定的);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由文化部门确定),以及市、县(市、区)五套班子领导干部公寓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公有住房均可以出售。集资建房的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稳步推进、先建立公积金、职工自愿、优先出售给现住房和无房户的原则。售房对象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以居住为目的的职工和居民。在同一市镇有自住私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家庭,暂不准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按标准价或成本价在同一城市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住房。既有公房,又有集资建房的,可以选择一套。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出售单位套房为主。成片平房宜改建成单元式楼房的一般不准出售。
第二章 出售公有住房价格
第五章  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的的情况,目前以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为主。
  成本价的构成因素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货款利息、税金。公有旧住房(199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的成本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每使用一年折扣2%,最多折扣年限为3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负担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平均工资计算,1994年为1993年双职工工资的3倍,以后每年提高0.1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1994年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71元,其中:负担价288元,抵交价183元。
  公有旧住房负担按购房当年新房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率每年为2%,折扣年限不高于30年,高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但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折减,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对出售公有住房的评估由房改领导组办公室委托由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认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办理,经房改办核准后,方可公布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第六条   调整系统
  凡在建成区内修建的公有住房,售价为100%;建成区以外的公有住房,售价折扣5%。

    第七条   楼房层数调整系数(%)
  朝向调整系数:东西走向条式楼系数为0,点式楼为-3。南北走向条式楼-5。

    第八条   购房面积按照清房时省委省政府晋发(1990)31号文件中“关于多占住房问题处理意见”精神,地市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住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评定有技术职称资格,并按程度被正式聘用的,按规定可享受相应行政级别的住房面积。(此标准是处理多占住房时的规定,而不是今后建房应达到的标准,也不是分房的标准)超过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1994年市场价暂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
  凡1985年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修建的独门独户庭院式住房,按修建时间,视地段、朝向、设施等,成本价和标准价分别提高30%、50%和70%。提高部分单独计算,除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外,不得享受其它折扣。今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干部职工修建庭院式住房。
第三章 房价折扣办法

    第九条    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下列房价折扣:
  (一)免缴契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按零税率计征,购房职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1994年,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负担价的折扣率为5%,以后每年减少1%,直到取消。
  (三)按购房时购房职工家庭双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当年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晋城市1993年为工龄折扣截止日期。1994年标准价中年工龄折扣为每建筑平方米2.8元。
  (四)工龄算起时间,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参加工作的原始件复印件为准。
第四章 付款方式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购房款(从发出交款通知书第二天起,三个月内交清的)给予实际售价14%的利息补偿。
  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十年,旧房不超过五年,分期付款期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房改配套金融机构,要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开办政策性抵押贷款业务。具体抵押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购房职工在分期付款期间去世,所欠房款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付,无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法律程序接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十三条    购房职工在分期付款期间因调离职工所在地区或出国等原因不需要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房改办批准,经评估后优先出售给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可进入市场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五章 出售公有住房程序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计划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需先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申报,房改领导组根据情况下达计划。
二、登记调查
  1、经房改领导组批准出售的房屋,售房单位应及时向现住户公布。
  2、现住户愿购买住房,并符合购房条件,可持户口册、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单位登记。
  3、住房单位对购房人所持证件核对无误后,由购房人领取《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按要求填好后,一并交回售房单位。
  4、售房单位应将购房人的基本情况公布,无疑义后可向房改领导组申报。
三、评估定价
  1、售房单位应事先进行现场初评(至少二人),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补评表》。
 (1)丈量房屋建筑面积;
 (2)评定房屋结构等级;
 (3)评定房屋新旧程序;
 (4)查核房屋楼层、朝向、地段。
  2、校核无误后,售房单位附1:100平面开间图及有关资料,(施工预、结算书、规划红划图等),由房改领导组委托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认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拿出局面评估报告。
四、上报审批
  价格评估批准后,售房单位根据“申请表”、“评估表”、“调查表”填制《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由市房改领导组审批。
五、签约交款
  1、拟出售房屋经批准后,由售房单位通知购房人带身份证、图章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实行抵押贷款购房的,凭银行开具的抵押贷款证明签订协议书。
  2、签订协议的同时购房人交纳相当于购房款的1%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3、签订协议书后房改办给购房人所在单位开具《购买公有住房交款通知书》,由购房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期限到房改配套指定银行交款。
  4、购房人将银行开具的“交款回执”返回到资金管理中心,校验无误后,记帐备查,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交款证件,房改办给购房人开具《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六、产权转移
  1、办理产权单位与售房单位联合公告办证通知。
  2、售房单位带交款证明“协议书”(一式两份)、“评估表”和所售房屋平面图(1:100)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统一的产权证。
  3、售房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把证件发到购房人手中。
七、资料归档
  售房单位在收到交款回执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办理财产核销、退约、停租等有关手续,并将“申请表”、“调查表”、“协议书”、“审批表”等材料一并存档,并报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八、汇总统计
  各售房单位按季向县(市、区)房改办报送《公有住房出售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由各县(市、区)房改办统一汇总后报市房改办。

    第十五条   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户建筑  户使用  本栋楼户总-阳台建筑
  建筑面积  面积  户阳台
  =  X  至至至至至至至+建筑面积X50%
  面  积  面 积  本栋楼房总使用面积
  户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室内储藏室、附墙柜、壁柜按实际面积计算。地下室按使用面积的30%-50%单独计算。另建储藏室、厨房按建筑面积50%单独计算。吊柜和壁柜不达0.3平房米的不计算面积。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测定)。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五年后职工个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房地产交易规定程序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所得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职工购房后,售房单位对售后的住房要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基金。购房后室内所需维修费用由购房户自理。购房人在购房时要交纳房价款1%的共同部位设施维修管理基金。从出售之日起,两年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由产权单位保修。以后可由购房人平摊,产权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对尚存的产权仍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作为单位的住房新建和维修管理基金。

    第十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存入政府委托的银行专户,由房改领导组监督使用,资金所有权不变,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与改造,不准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购房人的住房在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服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是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都必须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与提租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倒卖公有住房的,对不经批准擅自定价出售公有住房和挪用售房款的,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其它违法活动者,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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