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启用新门牌号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3 生效日期: 1994-12-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150号

我市市区街路巷按照规范化要求设置的新门牌安装已基本结束,主要街道标志牌的设置工作正在进行。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新门牌,为加强对新门牌和街道地各标志牌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行如下:
  一、自新门牌正式启用之日起,旧门牌一律作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安装的新门牌号码,不得自行编造或更改为便利各单位和个人使用新门牌号码,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编出版《市区新旧门牌号对照集录》。

  二、自新门牌正式启用之日起,全市将实行《门牌号码启用书》制度,此书作为办理落户、转户、通邮、通信、投递、购房、办理营业执照及内外业务使用的法定凭证。各单位和个人到公安、邮电、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须持有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门牌号码启用书》,否则,上述单位有权拒办。

  三、新门牌和街路巷地名标志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不得随意更改门牌号码和地名标志牌名称,违者,由市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市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楼宇、开发区、道路、桥梁及大型人工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依照《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在编造建筑计划,送审设计蓝图的同时,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命名、更名方案,并一次交纳各项地名标志费。

  五、未有办理安装新门牌号码的单位和个人,要持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到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办门牌编码和《门牌号码启用书》,新门牌号码正式启用后,市有关部门要组织核查,发现未有安装和拒绝安装新门牌的单位和个人,除实行强制性措施外,按有关法规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