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6]6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的会计制度规定,为严肃财经纪律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上海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对本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实施办法》(沪财会[1996]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贯彻《实施办法》中财政批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范围,目前暂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名单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各财政税务监交部门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督促试点企业及时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试点企业未按规定向财政、税务监交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财政、税务监交部门则暂停该试点企业的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二、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批复对象一般应以试点企业与财政、税务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方为主,即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户缴纳、分户清算的,财政批复予企业;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经财政、税务监交部门批准实行统一缴费、统一清算的,财政批复予公司(集团),但需明确下属单位的调整内容。
三、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财政批复制度的时间,从1996年起试行,并对试点企业的1995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进行审计和财政批复。
四、按照沪财会[1996]28号文要求,财政批复由各区、县财政监交部门,市局各直属分局进行。各财政监交部门一般应在10月底前将注册会计师对试点企业的审计报告,批复给企业。因此,各财政监交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中涉及财务、税收、会计问题,及时进行审核批复。试点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应按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进行。
五、各财政监交部门收到试点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后,其审核批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调整的内容及数额;
2.应调整内容的会计处理;
3.有针对性的加强财务管理建议等。
各财政监交部门的财政批复书面资料,应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财政监交部门在进行财政批复中,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内容的抽查,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若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内容及数额有异议的,或数额较大、或问题较为严重、或政策性较强的,应由主管财政监交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审定。
附:财政批复内容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