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6 生效日期: 1996-08-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
  沪地税一[1996]28号《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点明确规定:对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种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为了便于各分局征管,现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补充规定如下: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服装裁剪、烹调、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宾馆服务、冷加工、高级工培训、中级工培训、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医士、针炙推拿、播音以及各类讲座等劳务。对其他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