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
沪地税一[1996]28号《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点明确规定:对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种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为了便于各分局征管,现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补充规定如下: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服装裁剪、烹调、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宾馆服务、冷加工、高级工培训、中级工培训、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医士、针炙推拿、播音以及各类讲座等劳务。对其他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