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5 生效日期: 1991-0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0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 应提交的文件│ 时间要求│   说明  │
├──┼────┼───────┼───────┼─────┼───────┤
│  │    │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者身份证│     │涉及房地产旅游│
│ 1 │外资局 │初审,原则同意│明、资信证明,│ 5天以内 │、农业科研等类│
│  │    │者发给立项申请│  投资申请书│     │项目须征求有关│
│  │    │表      │       │     │部门意见   │
├──┼────┼───────┼───────┼─────┼───────┤
│ 2 │规划局 │对选址提出意见│  立项申请表│ 7天以内 │       │
├──┼────┼───────┼───────┼─────┼───────┤
│ 3   环保局 │ 审批环境影响│ 立项申请表、│     │(2)(3)程      │
│  │    │ 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7天以内 │序可交叉进行 │
├──┼────┼───────┼───────┼─────┼───────┤
│  │计委或经│ 对投资项目进│ 应提交项目 │     │       │
│ 4 │委(老企 │ 行审查,同意│ 建议书、立项│ 7天以内 │       │
│  │业改造) │ 者准予立项 │   申请表 │     │       │
├──┼────┼───────┼───────┼─────┼───────┤
│ 5 │土地局 │割给用地蓝线图│ 立项批文、选│ 5天以内 │       │
│  │    │       │  址意见书 │     │       │
├──┼────┼───────┼───────┼─────┼───────┤
│ 6 │计委或 │ 审批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
│  │ 经委 │  研究报告 │ 及相关材料 │     │  业免办此项│
├──┼────┼───────┼───────┼─────┼───────┤
│  │    │审批设立企业,│       │     │       │
│  │    │发给批准文件和│ 立项批文、合│     │       │
│ 7 │外资局 │批准证书,同时│ 同、章程、董│  7天以内│       │
│  │    │抄送计委、经委│ 事会组成名单│     │       │
│  │    │、经贸委、建委│       │     │       │
│  │    │等部门备案  │       │     │       │
├──┼────┼───────┼───────┼─────┼───────┤
│  │    │       │批准文件、批准│     │       │
│ 8 │工商局 │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环境影响│  7天以内│       │
│  │    │发给营业执照 │  报告书和上│     │       │
│  │    │       │  项所列文件│     │       │
├──┼────┼───────┼───────┼─────┼───────┤
│ 9 │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  立项批文 │  7天以内│       │
│  │    │  规划许可证│       │     │       │
├──┼────┼───────┼───────┼─────┼───────┤
│  │    │       │计委和外资局批│     │       │
│  │    │       │文、用地蓝线图│     │ 由建委召集有│
│10  │ 建委 │召集有关部门 │、规划许可证、│  20天以内│ 关部门联席会│
│  │    │对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及消防│     │议,程序可交 │
│  │    │进行会审   │、卫生、劳动安│     │叉进行    │
│  │    │       │全等部门意见 │     │       │
├──┼────┼───────┼───────┼─────┼───────┤
│  │    │  核发建设 │ 上项文件及用│     │由建委召集有关│
│11  │土地局 │ 用地许可证 │ 地文件许可证│  20天以内│部门联席会议,│
│  │    │       │       │     │程序可交叉进行│
└──┴────┴───────┴───────┴─────┴───────┘
  注:1、未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为上表的1、3、4、6、7、8项。

  2、上述规定审批时间以提交完整文件为前提。
  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或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审批。
  4、用地面积超过厦门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局报上级审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