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1991]综0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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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 应提交的文件│ 时间要求│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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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者身份证│ │涉及房地产旅游│
│ 1 │外资局 │初审,原则同意│明、资信证明,│ 5天以内 │、农业科研等类│
│ │ │者发给立项申请│ 投资申请书│ │项目须征求有关│
│ │ │表 │ │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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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规划局 │对选址提出意见│ 立项申请表│ 7天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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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环保局 │ 审批环境影响│ 立项申请表、│ │(2)(3)程 │
│ │ │ 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7天以内 │序可交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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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委或经│ 对投资项目进│ 应提交项目 │ │ │
│ 4 │委(老企 │ 行审查,同意│ 建议书、立项│ 7天以内 │ │
│ │业改造) │ 者准予立项 │ 申请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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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局 │割给用地蓝线图│ 立项批文、选│ 5天以内 │ │
│ │ │ │ 址意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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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计委或 │ 审批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
│ │ 经委 │ 研究报告 │ 及相关材料 │ │ 业免办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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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设立企业,│ │ │ │
│ │ │发给批准文件和│ 立项批文、合│ │ │
│ 7 │外资局 │批准证书,同时│ 同、章程、董│ 7天以内│ │
│ │ │抄送计委、经委│ 事会组成名单│ │ │
│ │ │、经贸委、建委│ │ │ │
│ │ │等部门备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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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文件、批准│ │ │
│ 8 │工商局 │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环境影响│ 7天以内│ │
│ │ │发给营业执照 │ 报告书和上│ │ │
│ │ │ │ 项所列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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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 立项批文 │ 7天以内│ │
│ │ │ 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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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计委和外资局批│ │ │
│ │ │ │文、用地蓝线图│ │ 由建委召集有│
│10 │ 建委 │召集有关部门 │、规划许可证、│ 20天以内│ 关部门联席会│
│ │ │对初步设计 │设计文件及消防│ │议,程序可交 │
│ │ │进行会审 │、卫生、劳动安│ │叉进行 │
│ │ │ │全等部门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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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核发建设 │ 上项文件及用│ │由建委召集有关│
│11 │土地局 │ 用地许可证 │ 地文件许可证│ 20天以内│部门联席会议,│
│ │ │ │ │ │程序可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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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为上表的1、3、4、6、7、8项。
3、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或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上级审批。
4、用地面积超过厦门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土地局报上级审批。